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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2020-06-03 10:31   审核人: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市教委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结合财政票据电子化和财政票据核销工作实际,现就有关规定重申和明确如下:

一、明确财政票据种类

市教委各预算单位目前涉及到的财政票据有8种,分别是:《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重庆市民办williamhill收费专用收据》、《重庆市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重庆市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重庆市预交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

二、严格财政票据适用范围

(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向财政专户汇缴政府非税收入。

(二)《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收取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向学生或单位开具。

(三)《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事项。

按照重庆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11〕108号)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及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等)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再向下级转拨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发生往来资金,及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不涉及应税的往来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的收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对外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等,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对于其中符合免税政策的收入,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积极向税务部门申请税收减免。

(四)《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主要用于公益性单位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

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等,均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五)《重庆市民办williamhill收费专用收据》主要用于民办williamhill按规定向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及经批准的代收费。其他收入和往来项目不得使用该票据。

(六)《重庆市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重庆市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重庆市预交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主要用于公立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

三、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

各单位必须切实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要建立财政票据使用登记、保管、核销责任制度,不得转借、转让、买卖、代开财政票据,不得拆本使用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必须有专人负责保管,财政票据出现丢失、被盗的,单位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在市级主要报纸上申明作废,同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和市教委。财政票据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时,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相关要求做好财政票据管理移交工作。

财政票据使用后,要及时(一般3 个月,最长6个月)按票据存根顺序清理成册,编制《核销申请表》,带齐全部票据报送市财政局办理核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只需要带作废票据进行核销)。

财政票据存根保存期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市教委、市财政局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须报经市教委、市财政局批准查验后方可销毁。

四、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各单位要按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教育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10〕133号)要求,及时、全额将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类非税收入缴入市财政局为各单位开设的汇缴结算账户或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和挪用,不得将所收款项存入非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强化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落实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责任,定期和不定期就本单位财政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和销毁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财政票据使用规定的行为。

各单位财政票据的使用和管理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检查所需的财政票据存根、使用管理台账、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对于违反财政票据使用规定的,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49号)等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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