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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2015—2016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2016-11-24 16:11 xzm  审核人: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2015—2016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编辑:xzm 日期:2016-11-24 16:11:26

市级各部门和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市级2015-2016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并根据政府采购目录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在实施具体采购项目时,应根据采购预算向财政部门报送采购计划,并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二、属于《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内的项目,凡适合实行政府采购的,原则上都要纳入政府采购,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政府采购按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事先按《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口产品政府采购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在获得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五、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扶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等,对属于上述范围内的产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优先或强制采购。

六、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政府采购目录(见附件)中单次采购金额1—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实行协议供货采购或分散采购;单次采购金额20-500万元(含500万元)实行代理采购;单次采购金额500万元以上实行集中采购。

(一)协议供货采购或分散采购

单次采购金额1—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应在协议供货电子交易平台上采购,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实行单位分散采购,由各单位按《重庆市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渝财采购[2011]17号)执行。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采用公务卡结算采购资金。

(二)代理采购

1、单次采购金额2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实施,询价方式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电子询价。

2、社会代理机构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市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集中管理和代理机构随机抽取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33号)等相关规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获取代理业务,实行动态管理。

(三)集中采购

1、采购项目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集中采购。

2、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实施单次采购金额300万元及以下的采购项目。

七、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八、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货物类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不含政策性加分)的比重为40%-60%,服务类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不含政策性加分)的比重为20%-30%。

九、采购人不得将同一采购项目进行拆分、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监管。以分散采购方式采购的同一品目,一个月内原则上只能申报一次,对违反规定的将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均应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集中交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进入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交易。

十一、各区县应参照市级政府采购目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后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3-201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6号)

附件:重庆市市级2015-2016年政府采购目录

重庆市财政局

201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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