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流程的通知
各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减少审批环节,提高采购效率,经研究决定,进一步简化市级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采购文件审查
取消对单次采购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购文件的政策性审查。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制作完成采购文件,通过“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进行采购文件备案后,即可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
二、取消评审专家抽取审核
对于已完成采购文件备案,需组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提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需求,系统自动审核抽取,不再设置人工审核流程。
三、简化采购方式变更程序
单次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原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因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拟改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由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提交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直接通过“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下达变更后的采购方式,不再批复纸质意见。
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拟变更采购方式,由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自行变更采购方式,不再设置人工审核流程。
四、提高进口设备审批限额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批限额由5万元提高到20(含)万元。单次采购进口设备预算达到20万元的,由采购人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向市财政局报送书面审批材料。限额以下的,不需要审批。
五、相关工作要求
政府采购业务流程简化后,各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制度,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完善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
1、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规范制作采购文件,不得通过设置倾向性条款等方式对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2、在满足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兼顾采购工作效率,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充分发挥各采购方式优势,杜绝随意变更采购方式。
3、规范评审专家抽取行为,依法依规确定抽取专家人数和专业,组成符合法律要求的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
我局将加大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