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集中采购管理,规范各部门集中采购行为,提高集团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重庆市市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试点办法》(渝财库〔2003〕29号)、《重庆市市级部门集中采购运行规程(暂行)》(渝财采购〔2004〕6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使用集团资金采购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按本规程执行。
前款所称集团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市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以及部门获得的赠款、贷款、借款等资金。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集中采购是指由集团统一组织实施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属于集团有专业技术等特殊要求的采购活动。
第二章政府采购组织管理
第四条集团负责对各处(室)、系(部)集中采购统一管理。技术复杂的项目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委托采购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集团成立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集团院长、分管后勤、纪检、财务等部门的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以及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政府采购业务知识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具体负责集中采购的领导、决策、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集团基建后勤处国有资产管理科(以后简称国资科)为集中采购执行部门,负责具体执行集中采购工作,相关人员必须参加过市财政局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并考试合格,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政府采购业务知识和专业知识。
集团计划财务处负责编制采购预算及采购资金拨付,并且对采购计划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审计科负责采购预算和资金使用审计工作,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纪检监察室负责对集中采购工作流程进行监督。
第七条集团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或申请追加预算时,将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和资金预算等逐项列出,单独编制采购预算。其具体编报和批复程序,按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政府采购执行程序
第八条集团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刊登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接收投标,组织开标,成立评标领导小组进行评标、定标,发布预中标公示,在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向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九条集团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遵循下列程序:
(一)制定竞争性谈判文件,确定谈判程序、谈判内容、成交标准等事项;
(二)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征集供应商,参加谈判且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三)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集团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和有关专家以及采购执行部门人员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谈判小组负责拟定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与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五)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条集团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遵循下列程序:
(一)制作询价函;
(二)发布询价公告征集供应商,参加询价且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三)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集团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和有关专家以及采购执行部门人员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询价小组根据询价函,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并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当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一条集团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采购执行部门在综合处(室)、系(部)意见后确定单一来源供应商;
(二)成立单一来源谈判小组,谈判小组可由有关专家和国资科、处(室)、系(部)代表组成;
(三)谈判小组负责拟定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对供应商的资信、财务状况、技术、服务和市场价格进行审查,直接与其就合同条款等进行谈判,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且价格合理的基础上确定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二条集团公开招标作为集中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的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局批准。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集团采购活动失败需要变更采购方式,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政府采购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集团制作的采购文件(含招标文件、询价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和单一来源谈判文件,以下同)在发售前,送市教委备案,市教委仅对采购文件作合规性审查,不对技术指标等作实质性审查。集团对采购文件的合规性、公平公正性负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招标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等有关政府采购信息按照招投标管理相关制度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集团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首先在集团基建后勤处的网页或者重庆市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发布。
第十六条参加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集团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中随机抽取。原则上提前半天抽取。
第十七条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的30日内,集团及时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备案。
第十八条集团按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档案局印发的《重庆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渝财采购〔2006〕22号)要求,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进行归档管理、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
第十九条集团进行政府采购项目会计处理,按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实行集中采购会计处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采购〔2004〕9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集团政府采购资金原则上按资金来源渠道进行支付。属财政预算资金的,采购项目验收完成后,集团向市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填写《重庆市部门集中采购资金支付申请表》(见附件),并附采购合同、采购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等资料,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属集团自筹资金的,由williamhill自行支付给供应商。集团应在验收等手续完备后进行支付。
第二十一条集团在组织采购活动过程中,发生供应商质疑或投诉事项,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等有关规定及时答复。
第二十二条按照《重庆市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渝财采购〔2007〕28号)确定的实施原则,集团集中采购逐步实施网上政府采购。
第五章政府采购监督
第二十三条集团采购预算资金在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邀请市教委派人到现场监督采购活动;采购预算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的,同时邀请市教委、市财政局派人到现场监督采购活动。williamhill在采购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通知有关监督部门。
集团基建后勤处、纪委监察室以及其他相关处(室),加强对集团采购活动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集团将参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监察局印发的《重庆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实施办法》(渝财采购〔2004〕35号)以及相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处(室)、系(部)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政府采购是否严格按计划进行,有无超标准或无计划采购行为;
(三)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专家抽取、评审小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采购文件是否按规定报重庆市教委备案;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和采购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规定;
(六)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文件资料是否按规定建档管理;
(七)是否及时正确处理供应商质疑并回复;
(八)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集团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按《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回避制度的通知》(渝财采购〔2007〕33号)的要求实行回避。
第二十六条处(室)、系(部)及其相关人员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按《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公务车统一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集中采购。
第二十八条定点采购项目按市财政局定点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按照基本建设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按国家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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