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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设备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2012-05-31 11:28 jjhqc  审核人:

物资、设备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jjhqc 日期:2012-05-31 11:28: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对物资、设备采购的管理,提高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程序的规范性,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同意williamhill官网等williamhill实施“部门集中采购”试点的批复》(渝教财[2010]51号)的规定,我院自2010年9月起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本办法参考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相关文件(详见附则)执行。

第二条按渝教财〔2008〕32号的通知规定: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市教委统一组织实施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属于教育系统有专业技术等特殊要求的采购活动,具备条件的市属高校和直属中小学可实施本单位部门集中采购。

第三条 按渝财采购[2008]40号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在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目录详见渝财采购[2008]40号)

一、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

二、对通用性设备(含三大类76个子项目,涉及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实行政府采购。

三、特殊或专业性设备,部门集中采购单位可以自行组织采购,共计18个项目,涉及教学设备、器材和科研设备。

第四条 按渝财采购[2008]46号、[2008]47号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采购20万元及其以下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5万元及以下的办公文具、办公设备耗材和纸张、零星印刷,实行定点采购。集团自主选择定点范围内的品牌和产品及供应商,不得选择定点范围之外的供应商。

第五条集团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项目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一、货物类:采购单项或批次预算达到50万元的货物项目。

二、工程类:采购预算达到100万元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采购预算达到30万元的服务项目。

第二章 采购管理程序

第六条根据重庆市教委、重庆市财政局相关政府采购管理程序的规定,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采购管理程序。

第七条经批准后的物资、设备的执行计划、临时计划和专项资金购买的物资由集团基建后勤处组织、实施采购,包含随房设备的配套项目。

第八条采购流程:

一、属定点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在20万元以内的项目,按定点采购程序执行。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市教委、市财政依次审批,确认采购主体(即政府采购、集团采购)及采购方式。

二、不属定点采购目录中的项目按计划报市教委、市财政依次审批,确认采购主体及采购方式。

第九条 集团采购(属“部门集中采购”)的方式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网上询价和单一谈判等五种采购方式。除公开招标方式以外,其余的采购方式需经财政局批准;凡采购方式的变更需通过市教委、市财政批准后才能变更。如采购金额小、零星材料、配件采购时间紧迫等项目,可按零星购置方式直接购买。

第十条 采购信息的发布按程序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qgp.gov.cn)上,按规定时间段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采购的过程管理(部门集中采购)

一、定点采购项目:

(一)20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原则上由政府采购中心购置。或按市财政认可的方式购置。

(二5万元至20万元的物资购置,按询价采购方式或邀请招标方式执行,按政采中心要求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开网上公示后购买。

(三)5万元以下的物资购置,按零星采购方式执行,在政府指定的定点采购单位进行直接购置,但价格须低于目录价格。若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按询价采购方式购买。

(四)各部门零星购置的办公用具、办公耗材参照第一章第四条执行。

二、非定点采购项目

(一)对非定点采购项目按程序报市教委、市财政依次审批,确定采购方式及主体后实施。

(二)20万元以上专业性设备,按公开招标为主的采购方式。

(三)20万元以下专业性设备,按询价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购置。

(四)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前提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采用单一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的前提条件

1、在招标失败,且原招标合同条款未作重大改变的情况下,采用此方法可予以弥补的。

2、因出现不可预见事件而导致异常紧急采购情况时,使其他采购方法难以满足需要,且出现该紧急事件的情形并非由于签约机构所致的。

3、对原采购合同的附加。

4、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5、使用单位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待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6、采购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如采购实体的采购涉及国防或国家安全,并断定单一来源采购为最合适的方法;或是出于经济发展、就业、国内优惠等政策考虑,也可适用单一来源采购。

(六)公务车统一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集中采购。

(七)对计划作更改、调整的项目,需由处(室)、系(部)向分管领导以及主管领导依次报批,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采购执行程序

第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应当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规定的程序及要求执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2天)

二、刊登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3--5天)

三、接收投标(1—2天)

四、组织开标,成立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定标(1—2天)

五、发布预中标公示,在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向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3—5天)

六、签定合同,按要求履约。

第十三条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制定竞争性谈判文件,确定谈判程序、谈判内容、成交标准等事项;

二、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征集供应商,参加谈判且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三、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谈判小组负责拟定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与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五、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四条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制作询价函;

二、发布询价公告征集供应商,参加询价且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三、根据询价函,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并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当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五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使用部门从项目的可行性,供应单位的唯一性、价格可比性(三家同类产品的价格比较)进行“单一谈判的申请”,报招投标小组审核后方可实施。

二、成立单一来源谈判小组,谈判小组可由有关专家和集团代表组成;

三谈判小组负责拟定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对供应商的资信、财务状况、技术、服务和市场价格进行审查,直接与其就合同条款等进行谈判,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且价格合理的基础上确定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六条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的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局批准。集团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七条采购活动失败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集团应报市教委、市财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采购监督

第十八条部门集中采购:预算资金在50万元以内的,由基建后勤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室负责人和使用部门成员及专家组(含校内及外聘专家)构成招标组。预算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由基建后勤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室、集团工会和使用部门及专家组(含校内及外聘专家)构成招标组。

第十九条采购预算资金在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集团应邀请市教委派人到现场监督采购活动;采购预算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的,集团应同时邀请市教委、市财政局派人到现场监督采购活动。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通知有关监督部门。

第二十条参加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在市财政局管理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原则上提前半天抽取。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合同中对拟购产品的生产厂商、型号、价格、技术指标、售后服务承诺等内容由使用单位负责审核,商务条款由采供中心负责审核。最后报招标小组成员审定(会签)。

第二十二条审定后的合同送院领导审批并签字后,到集团党政办公室盖章。

第二十三条基建后勤处负责整理、保管招标(议标)各种原始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书、会议纪要、合同、验收纪要、询价表、单一谈判申请、政府采购中心相关文件等)。

第二十四条已生效的合同原件由财务、使用部门、基建后勤处各执一份,其他相关部门留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基建后勤处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登记、产品验收移交手续和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供应商(或采购员)凭相关合同及验收资料到集团计划财务处报帐。

第二十七条 采购工作费用(包括支付政采中心年度网上注册费、专家评审、验收、通讯、外出考察、开标、评标会务经费及与教委、财政交流的交通费等),在采购项目预算中列支。

第六章验收

第二十八条货物、设备的验收由使用部门、基建后勤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室和相关专家共同组成验收小组。使有部门及专家对货物、设备的性能质量等技术负责。职能部门对货品的归属、保管及资产进行检查登记。

第二十九条总价值10万元以下的设备(含批量),由使用部门和基建后勤处组织验收,资产凭证的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依据。

第三十条总价值在10万元以上设备(含批量),由验收小组共同组织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

第三十一条对需提前支付预付款的项目(含研发、定制项目)和50万元以上的项目,基建后勤处可根据情况到货物现场进行分步验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集团制定相同内容的管理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本办法参考文件:

一、重庆市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

通知;渝教财〔2008〕32号)

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同意williamhill官网等williamhill实施“部门集中采购”试点的批复;

三、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9-201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2008〕40号)

四、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继续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渝财〔2008〕46号)

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管理办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2008〕3号)

附:《williamhill官网物资、设备政府集中采购执行申请表》

williamhill官网

2010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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