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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hill官网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2021-05-12 10:50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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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财资产〔201811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级教育系统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教财发〔2020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williamhill官网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集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土地、房屋、车辆及仪器设备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是指集团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国有资产出借是指集团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遵循权属清晰、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分级管理、安全完整、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集团国有资产应区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非闲置的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不得出租出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集团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承担主体责任,应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相互监督、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机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集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牵头部门,牵头做好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相关工作,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  集团资产管理、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相互制约、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工作机制, 严禁同一人全程包办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

第三章  核准程序及工作要求

第八条  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

国有资产账面原值在300万元以下的出租出借事项,由集团按内部管理程序自行审批,上报市教委备案,并由市教委汇总报市财政局备案;资产账面原值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出租出借事项,集团应按照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报市教委审核后、由市教委报市财政局批准。

若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没有账面原值的,应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作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账面原值。

第九条  临时出租出借集团的礼堂、会议室、运动场馆、学术报告厅等教学设施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由基建后勤处核准。

第十条  对于集团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按程序经市教委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可采用协议招租方式。

第十一条  公开招租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招租公告。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集团门户网主页或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招租信息,发布信息时间不少于7天。

(二)组建评审小组。坚持回避原则,评审小组成员不能为集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工作人员,评审小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且应有熟悉经济和法律方面的人员。

(三)投标开标。投标开标原则上在同一天进行,在招租公告规定的开标时间前接受投标,投标、开标时间无缝对接。

(四)评标。评审小组成员按照招租方案进行评审,按招租方案规定的中标条件排出投标人顺序名单,提出拟中标人,形成评审报告。

(五)中标确认。评审结果按程序经单位审核后进行公告,公告期限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告无异议后通知中标人。

(六)合同签订。集团与中标人签订国有资产出租合同。

公开招租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处理。如同一标的连续两次废标,评审小组可以采取谈判、磋商等方式,对符合投标要求、承租价不低于招租底价的投标人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十二条  采用协议招租时,要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组建要求与公开招租组建评审小组相同;集团与拟承租方进行谈判,按照符合招租要求和不低于招租底价等原则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集团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事项,均应在集团范围内进行信息公开,公开内容包括招租方式,出租出借对象、租期、租金等信息。单位应做好公开情况资料保存备查。

第十四条  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资产出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集团国有资产出租应收取相应数额的保证金,出租保证金一般不低于年租金的20%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年终应在部门决算报告和政府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收入情况。出租收入需开具正式的税务发票。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建立辅助台账,对出租出借行为进行专门管理。

第十六条  严禁隐瞒、滞留、坐支、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入,严禁利用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严禁国有资产出租收入体外循环。

第十七条  集团国有资产出租应采取先收取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原则上按年收取,特殊情况也可以按月、季、半年或一次性收取。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定期核对租金的收缴情况,对欠缴租金和有关费用及时进行清理并采取有效催收措施,确保租金按时足额收取到位。对故意拖欠租金、水电、物业管理费等违约行为,集团应按规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十九条  集团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事项,应由资产管理部门牵头做如下的风险评估:

(一)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须在优先保障集团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实施。

(二)权属关系未明晰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出租出借;具有安全隐患的资产不得出租出借。

(三)严禁将国有资产出借给行政事业单位以外的组织和个人。

(四) 应通过合同条款约定等方式,要求承租承借方不得转租、转借。

国有资产若出租给集团内部人员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同时不论金额大小,均须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合同管理,涉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合同及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承租(借)人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承租方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单位要敦促承租方按出租合同约定履行赔偿等义务,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及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对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不得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不得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收益损失。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部门及个人,一经查实,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集团将国有资产产权转移给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经营的,视同对外投资管理,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建后勤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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