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
一、印章刻制
集团党务印章的刻制由党委书记批准,各类行政印章的刻制均由院长批准,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凭集团介绍信和有关必备手续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刻制。
二、印章启用
1.新印章要由党办或院办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2.印章启用应事先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启用印模应用蓝色印油,以示首次使用。
三、印章保管
1.集团党、政印章、钢印、主要领导人私章、手章分别由院
党政办公室专人保管;
2.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3.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不准委托他人代管;
四、印章使用
1.经院领导同意签发的,以院党委和院行政的名义对外发出重要文件,须相应加盖院党委印章或行政印章。
2.部门起草的以集团名义外发的函件,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查后方可用印。
3.经常性业务报表等需用院印和院领导印章时,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和集团主要领导签字或电话联系后,方可用印。
4.各种证件、证明需用院印或加盖钢印时,须由颁发证件、证明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或院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5.涉及多个部门对内、对外的材料需用院印时,相关部门应事先协商一致,经院领导审核后,方可用印。
6.集团的一般性对外业务,需使用院印时,由院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方可用印。
7.涉及集团有关合同、协议书等的用印,必须经院长批准。
8.重大党务活动的用印,必须经院党委书记批准。
9.集团公章不能带出院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院长批准,由院党政办公室专管人员携带前往,用后立即带回。
10.不得在空白介绍信、公文纸、信纸上盖印。印章一般应在上班时间内使用。
11.使用集团党政印章,必须进行认真的登记。
12.在印章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及时向院领导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