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 第三条 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适用本办法,其他户口迁移、登记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主城九区。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五条 远郊31个区县城。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六条 其他乡镇。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第七条 其他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二)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三)本市高等williamhill、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williamhill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四)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五)农村籍五保对象。 (六)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
第八条 必备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 其他证明材料。 (一)务工经商证明; (二)住房证明; (三)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四)被投靠人员户口簿; (五)纳税额度证明; (六)就学证明; (七)优秀农民工证明; (八)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证明; (九)农村退役士兵证明;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请。办理转户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户事由和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受理。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 第十二条 告知。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应当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时限。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办理事项,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下列时限及时办理: (一)由公安派出所审批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需上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审批的,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备案。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由迁出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出具确认通知书,送国土、农业、社保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